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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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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1、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3、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4、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5、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
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董事会拟 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6、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做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7、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