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雷厄姆所处的上个世纪的三十年代里,资本市场上对于“投资”与“投机”的定义,在认识上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于两者之间的概念、关系、作用以至差别等,有着不相一致的、甚或是大相径庭的认识。对于认同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属于两个不同的重要经济概念者来说,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是可以从证券买卖的对象、付款的方式、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为安全收益或预期风险收益等特征来加以划分。但是,投资与投机在概念和实际运作中粘合的是如此密切,难以区分,以至于被许多伤透脑筋的市场人士干脆定论为:“投资是一种成功的投机,而投机是一次不成功的投资”,将两者合二为一,视作只是同一种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或说法而已。 格雷厄姆不赞成上述肤浅的认识。通过大量的市场分析和理论研究,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将投资与投机等同为一的观念并不足取,因为持之者只是从两者活动的最终结果来对其加以界定,而不是在全面地分析其基本特征后加以定义。他明确地指出,“投资”与“投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经济范畴,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本质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并不是完全表现在诸如购买的对象是债券或是股票,采取的方式是现金交易还是保证金交易,持有的股票时间是长期或是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实现安全性收益或是风险性收益等表象上。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持有上述的评判标准本身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总是处于变化状态下或捉摸不定的。所以,上述的差别并没有触及到两者本质上的特征,不能作为确切定义的依据。例如,人们曾固执地认为债券是一种极为安全的投资对象而股票却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购买债券便是投资而购买股票则就理应属于投机。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债券都是投资的对象。如果一种债券没有安全的内在价值,购买其无疑就等同于是一次彻头彻尾的投机,并且是一次危险极大的投机;而如果一只具有安全性的股票,对其操作就是一次投资,而且是一次具有安全保障的、能够得到有效回报的投资。再比如,用现金足额购买股票也不能被视作为是投资,因为大多数最具投机性的股票正是被要求使用现金足额购买的,等等。总之,“购买股票可以是投资,使用保证金交易可以是投资,而怀着快速获得利润的目的进行的操作也可以是投资”。 那么,究竟“投资”与“投机”的确切定义何在呢?在格雷厄姆看来,投资的确切定义应该蕴含着三个彼此关联、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首先,投资必须是建立在“详尽分析”基础之上。所谓详尽分析,即是指通过以既定的安全和价值标准对投资对象进行的研究工作。其次,投资应该具有“安全性”的保障。当然,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始终充满着和伴随着各种风险,从来也没有绝对的安全。但经过详尽分析以后被选定的投资对象应该具有投资的“内在价值”,应该存在着相对安全的价值空间,而这正是保障其在通常和可能的情况下没有较大的风险,也是其可以避免意外损失的安全体现。第三,投资的结果是必须能够得到“满意的回报”。这种令具有理性的投资者满意的回报,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即不仅包括了利息和股息,而且也包括了资本增值和利润。由此,格雷厄姆得出的定义是:“投资是指经过详尽分析后,本金安全且有满意回报的操作”。相反,与之不合的就是投机。 “投资”与“投机”都是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种基本活动形式,两者之间的最基本的区别或核心,就在于能否获得安全性的收入。格雷厄姆关于投资的定义与众不同的是,他着重指出“投资”所特意强调的这种安全的保障不能建之于市场虚假的信息、毫无根据的臆断、内部小道消息的传播甚或十足的赌性之上;“投资”的安全性必须取决于投资对象是否具备真正的内在价值或存在一个价值变化的空间,而要确切地把握这一关键之处或达到“边际安全”,只有通过利用客观的标准对所能够掌握的信息进行详尽分析。格雷厄姆认为,反思1929年前美国股票市场的过热和随之而来的大崩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与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投资与投机的概念,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投资操作缺乏理性指导,最终不仅导致投资者金钱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实际上也促成了市场的整体崩溃。由此,汲取历史的教益,真正认识投资与投机的本质差别,对于投资者树立科学、理性、安全、有效的投资理念,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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