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行为人具有( )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A、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B、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C、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D、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 )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B、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C、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D、五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以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A、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B、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C、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D、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认定为刑法,“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包括( )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B、利用虚假或者不正确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C、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D、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