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最近2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
142.
期货公司可以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
143.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
144.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
145.
依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不必参加知识测试,可以由他人替代。( )
146.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为客户保密。( )
147.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48.
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
149.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备案。( )
150.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除用于期货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和保证期货交易所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外,严禁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