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期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有赖于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是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证。从目前整体情况看,我国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及其配套体系仍不完善,加强投资基金立法建设是确保投资基金监管有效性的大前提。
对于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可加快制定一些单行法规。《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使我国投资基金的规范步入法制化轨道,但在期货投资上尚存在空白,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以使之有法可依。随着期货投资基金的适时推出,还应加快与投资基金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及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配合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另外,还应当制订投资顾问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法等相关法律,以使投资者、投资顾问、咨询机构、信托人能够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和强有力的保护。
2.完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的管理职能
加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其目标就是通过调控,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克服市场波动的消极作用,防止基金市场上的欺诈和舞弊行为,维护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权应更趋完善,其主要监管内容应包括: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办理基金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3.加强交易所对投资基金的管理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期货投资基金来说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固定场所和专门设备集中交易证券,并通过制定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对证券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对于期货投资基金而言,上海期交所、郑商所、大商所、金交所的监管是监管,通过配合并辅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可通过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对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另外,交易所还可根据本交易所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相冲突的前提下,制定本交易所的管理规定,控制并引导投资基金在本交易所的经营活动。
4.建立投资基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和地区基金业的成长都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与业务管理,凡是投资基金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行业组织的活动也相当活跃,如美国投资公司协会、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这些自律组织对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基金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因此,随着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加强我国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适时成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期货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先期可由期货业协会具体协调,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其主要职责应包括:检查基金的日常经营活动,督促执业守则的执行;培训基金管理人才,加强基金基础知识的宣传与推广;代表基金协会会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业内对基金监管的意见;加强基金经营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与海外自律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与往来等。行业协会宜实行会员制,各地期货基金管理公司均应以正式会员身份参加,同时接受作为信托人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参与基金成立和管理的专业机构为列席会员。
5.加强期货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期货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重要当事人,国外法律法规一般都对其职责、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期货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可形成分权制约的态势,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也是整个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我国基金托管人队伍建设,培育我国的专业基金托管人队伍是国内期货基金业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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