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于4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将随之调整,2007年4月12日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于4月15日正式实施,之后陆续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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