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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综合:关注期指交易规则三大焦点

来源:网络 2010-11-03 09:02:00
导读:中金所2010年2月20日完成了相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为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保驾护航。业务规则体系整体分为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三个层面。
  中金所2010年2月20日完成了相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为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保驾护航。业务规则体系整体分为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三个层面。
  那么,修改后的交易规则有哪些需要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呢?
  第一,分类申请交易编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一个客户可以有套保、套利等多个交易编码,而一般商品交易所一个客户只有一个编码。
  第二,自然人可以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在商品市场上是不允许自然人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中金所2007年发布的规则也未提及自然人是否可以申请套期保值额度,新实施的《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却明确了自然人套期保值额度申请与审批的相关规定,这在制度上是一种创新,增加了自然人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选择,也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日益公平化。
  另外,《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还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这一修订将原来的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简化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也避免了投资者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重新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
  第三,多种风险管理制度并重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新规定借鉴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管理经验,并与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相结合,做到多种风险管理制度多管齐下,具体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其中,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除了低于韩国KOSPI200期指和印度NIFTY期指外,明显要高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其它新兴市场的初始保证金率。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被普遍认为可以更好地控制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风险。保证金比例越低,期货的杠杆放大功能就越高,从原来放大10倍降低到现在的8倍左右,大大降低了股指期货的风险程度。而持仓限额的大幅调低,是为了限制大户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促使大户浮出水面,接受相关机构的有效监管。
  透过这些热点规则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不难发现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在股指期货推出过程中灌输的三大理念:提高风险管控,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功能。其中风险管控无疑是重中之重。股指期货推出前期的规则设定无疑是以“稳”为宗旨的,因此难免在某些程度上以牺牲市场流动性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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