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在我国实行券商IB制度有很大的意义。首先,券商IB制度将大大推动金融期货的发展。根据美国的经验,在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以及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客户量、交易量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根据2004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衍生品市场交易活动的调查,香港期货交易所大部分的交易商都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会员的附属机构,由香港证券交易所的附属期货交易商进行的交易量,大约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0%和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5%,而独立期货交易商的交易量仅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不到10%,以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不足5%。而中国台湾地区自1998年7月21日推出股指期货后,即引进了券商IB制度,也大获成功,目前券商IB制度已成为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模式。另外,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投机和避险功能为券商经纪业务提供了一站式金融服务,改变过去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靠天吃饭,风险极大的窘境,并有效通过保本产品和对冲基金的设计锁定既得利润,为公司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相关推荐:
期货综合: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时间序列的应用
期货综合:期货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期货综合:股指期货套保功能
编辑推荐:
期货从业考试预测试题新版上线
2011年期货从业辅导课程全新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