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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0-08-03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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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场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考生务必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可凭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考生拍照进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5.迟于开考时间2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开考20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6.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严禁将笔记、参考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食物、饮料等带入考场或试图带入考场。手机必须关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在整个考试期间,考生不能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7.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
  8.考生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卷内容。
  9.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0.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演算草稿纸带出或试图带出考场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违纪处理办法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判为违纪,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违反考场规则行为之一的判为违纪,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扰乱考场秩序行为之一的判为违纪,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证件的行为;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6)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7)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行为;
  点击下图进入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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