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纪处理办法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以下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抄录或试图抄录考试相关内容的行为;
(3)使用或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5)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6)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行为;
(7)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同时自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行为;
(5)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6)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