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机构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并为其办理从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规定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