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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20-02-02 11:13:00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十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基金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可参考以下列表,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负责人员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卷二

负责人员

资产管理;

卷一+卷六

代表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资产管理;

卷一

资格考试卷十六: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考核。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有关申请香港从业牌照的细节,请咨询香港证监会的发牌科。

Email: licensing@sfc.hk

有关考试报考的问题,请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组织部。

Email: kaoshi@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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