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期货从业
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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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08-30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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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1)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2)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配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08-30
一、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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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一)试点探索

1.1990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 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2.1992年9月, 我国第一家期货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成立。

3.1992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二)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93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 最终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 并明确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三)规范发展

 2006年, 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期货市场产品体系。

(四)创新发展

1、2018年3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2、2020年12 月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注册成立。

3、2021年1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批设立。

4、2023年8月我国首个航运期货品种一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截至 2023年12月末,我国期货市场已发展成为上市131个期货及期权品种,拥有5家期货交易所、150家期货公司、逾8万期货从业人员,涉及220余万期货交易者的风险管理市场。

08-30
二、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二、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一)中国证监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

1. 行政监管对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意义重大

2. 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主要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

④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原则

3.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②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⑥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⑦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⑧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⑨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⑩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参与主体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救济关系

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展开, 对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得提出行政复议。所谓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 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或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 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08-30
三、 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三、 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2.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3.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5.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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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八、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最,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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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职责与履职保障

(一)主要职责

1.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2.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享有下列职权:

(1)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2)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3)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 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4)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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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三、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

08-30
一、投资者(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一、投资者(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一)总体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 "客户与产品匹配" "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投资者分类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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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交易与委托交易
入场交易与委托交易

《条例》规定,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 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因此,能够直接入场交易的只有四类市场主体:一是期货公司会员。它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但交易结果由客 户承担。二是非期货公司会员。一些大型的现货企业,如中国黄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后,就可以直接入场交易,但其不得接受其他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因为具有期货交易 所会员资格,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三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经纪机构。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四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 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 因为获得期货交易所的特别批准,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 绝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只能作为期货公司的客户, 委托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但根据《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 偶;(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 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08-30
管辖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08-30
履行相关责任
履行相关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1)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 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2)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 违法违规的行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 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 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08-30
一、任职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一)具体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 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④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⑤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⑥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 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08-30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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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二、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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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物交割纠纷及其责任
五、 实物交割纠纷及其责任

实物交割纠纷及其责任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08-30
客户开户
客户开户

1、开户实名制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 《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1)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签署开户资料,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4)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5)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 完整、 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个人客户、 单位客户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另行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1)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 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2)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客户开户时, 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1)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2)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3)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2、交易编码申请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08-30
承担责任的主体
承担责任的主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千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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