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的关系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形式使得结算机构直接受控于交易所,便于交易所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情况,可以根据交易者的资金和头寸情况及时控制市场风险。该种结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是有限的。
第二,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形式可保持交易和结算的相对独立性,有针对性地防止某些期货交易所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结算机构独立结算,还可以有效避免期货交易所分别结算下,当某一期货交易所出现结算问题时,所有交易所都不能正常开市的情形(因为投资者账号是统一的),有助于增强期货市场的稳定性。因为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各为独立法人,所以需要付出一定的沟通和协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