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均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没有结算会员与 非结算会员之分。在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 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