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套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所有结算会员都有义务共同承担市场风险,确保市场能够正常运行。
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