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 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并按照保证金存管监控的规定, 及时向保证金存管监控中心报送真实的信息。严禁给客户透支交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
(3)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这些方面均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期货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