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市场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期货、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可以免除,不同交易所适用各自的规定,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在下述四种条件下免除:
(1)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2)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品种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3)做市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若该做市合约为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则按上述(2)的规定处理;
(4)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继续履行相应的报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