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期货一般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所以交易保证金比例会随着交割期的临近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来说,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含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持仓,按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划出资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增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采取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在我国,期货交易者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等价物,比如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国债等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