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法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1)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2)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配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一)具体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 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④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⑤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⑥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 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一)中国证监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
1. 行政监管对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意义重大
2. 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主要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
④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原则
3.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②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⑥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⑦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⑧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⑨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⑩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参与主体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救济关系
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展开, 对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得提出行政复议。所谓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 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或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 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一)试点探索
1.1990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 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2.1992年9月, 我国第一家期货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成立。
3.1992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二)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93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 最终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 并明确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三)规范发展
2006年, 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期货市场产品体系。
(四)创新发展
1、2018年3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2、2020年12 月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注册成立。
3、2021年1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批设立。
4、2023年8月我国首个航运期货品种一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截至 2023年12月末,我国期货市场已发展成为上市131个期货及期权品种,拥有5家期货交易所、150家期货公司、逾8万期货从业人员,涉及220余万期货交易者的风险管理市场。
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蓝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但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求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货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政策, 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 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 诚实守信, 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 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悄况除外: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2)国家司法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3)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 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 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 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 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期货结算制度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结算制度是期货交易安全高效运行的核心,也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1. 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形成
直接结算:是金融市场最为古老且最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之一。在直接结算方式下,投资者如对其持仓按净额结算,须将其一笔或多笔交易与其原始的交易对手进行冲抵之后才能得出净额。(麻烦且低效)
环形结算:众多的买方和卖方被连成了一个环形, 在结算时对他们的账户进行同时结算。
结算机构结算:包含中央对手方结算。目前, 全球期货交易所巳普遍采用了中央对手方结算模式。
2.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属性
合约更替:是指买卖双方的原始合约被买方与中央对手方之间的合约以及卖方与中央对手方之间的合约分别替代, 原始合约也随之撤销。
公开要约:是指当买方和卖方在公开市场中达成交易时, 中央对手方直接、 自动介入此交易, 取得合约对手方法律地位。
3.中央对手方制度的优势
(1)降低信息成本和信息风险, 提高市场活跃性。
(2)提供资金保障, 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
(3)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结算效率。
4.我国期货市场的结算模式分为全员结算制和分级结算制两种。
全员结算制: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均采用全员结算制度。
分级结算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分级结算。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净资本与 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4)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5)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6) 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交易行为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2.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除客户认可的以外, 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交易数最发生错误的, 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 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 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2)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 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 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 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根据客体不同, 交割方式可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
现金交割: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2.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2.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3.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5.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首席风险官任免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 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 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是否诚信守法、 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 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 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 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 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 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 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 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1)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2)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 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3)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 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
《条例》规定,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 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因此,能够直接入场交易的只有四类市场主体:一是期货公司会员。它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但交易结果由客 户承担。二是非期货公司会员。一些大型的现货企业,如中国黄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后,就可以直接入场交易,但其不得接受其他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因为具有期货交易 所会员资格,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三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经纪机构。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四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 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 因为获得期货交易所的特别批准,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 绝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只能作为期货公司的客户, 委托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但根据《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 偶;(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 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总体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 "客户与产品匹配" "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投资者分类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