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行为 |
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处罚 |
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罚金 |
|
5年以下 |
√ |
||
5-10年 |
并处罚金 |
||
单位 |
责任人同上处罚 |
√ |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1)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2)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3)行为人通过第(1)项、第(2)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4)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5)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三)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期货纠纷的主要类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1)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2)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一)基本原则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交易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交易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交易者自行负担。
(二)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三)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四)保障基金的使用
对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1)对每位个人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
(2)对每位机构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对机构交易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交易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五)罚则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概述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 "客户与产品匹配" "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
《期货和衍生品法》总结监管实践经验并上升为相关法律要求,其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投资者(交易者)分类
1、了解客户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经营机构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2) 问卷调查; 【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3) 知识测试;
(4) 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2、客户分类与分级
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分类转化
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第(4)、(5)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4、投资者分类的持续评估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符合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2)投资者在本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3)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4)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5)中国证监会、协会及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三)产品(服务)分级
经营机构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流动性、②到期时限、③杠杆情况、④结构复杂性、⑤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⑥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⑦募集方式、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⑨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⑩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四)销售适当性与管理
1、适当性匹配
经营机构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1)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3)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一)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三)编制和披露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四)风险预警期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2)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3)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五)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一)操纵市场【内容调整】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0 万元的,处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内幕交易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2.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3.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4.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 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容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 万元的,处以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 从重处罚。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新增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处罚措施:
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 万元的,处以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欺诈客户
行为界定: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的;
(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 万元的,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分为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梯度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金额由期货交易所规定。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交易限额和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盘不受该限额限制。
持仓限额:我国期货交易所采取绝对值限仓和比例限仓相结合的方式。
(五)大户报告制度
(六)风险准备金、结算担保金等构成的"违约瀑布"
1、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期货交易所从手续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作为期货交易所履约担保时的备付资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期货交易所必须提取其手续费收入的20% 作为风险准备金。
2、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的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控制制度。
3、“违约瀑布”的构成及应用
实行全员结算期货交易所中,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七)强行平仓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各品种合约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执行强行平仓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设定,可分为保证金不足的强行平仓、违规时的强行平仓、应急性强行平仓、盘中强行平仓等。
(八)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开户实名制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以下实名制要求:
(1)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4)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5)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1)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2)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中国期货监控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1) 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 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3) 中国期货监控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证券公司等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2、申请交易编码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交易编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中国期货监控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1)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2)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与有权机构检查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4)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中国期货监控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期货监控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1)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2)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当日发送中国期货监控,由中国期货监控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3、客户资料修改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中国期货监控提交修改申请。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中国期货监控重新按规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中国期货监控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将处理结果发送中国期货监控,由中国期货监控及时反馈给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申请对关键信息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监控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中国期货监控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中国期货监控反馈给期货公司。
4、注销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中国期货监控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中国期货监控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中国期货监控,中国期货监控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中国期货监控,中国期货监控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5、客户资料管理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价格的形成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方式和计算机撮合成交两种方式。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交易过程中,客户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