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好涉及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
3、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发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 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等行为认定 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表现形式,进 一 步加大了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