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效力层级来看
作为法律的《民法典》《公司法》 和《刑法》 的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而《条例》效力又高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又高于《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而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管理规定,以及各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其效力层级则更在其次。
2、从调整范围来看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整个法律法规体 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发挥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调整各类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范围最广。
《公司法》作为商事特别法,既是在商事领域落实民法的相关要求, 也是 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规范,在公司设立和运作方面,调整范围要大于《条例》 的相关规定。
《刑法》旨在调整各类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范围也远大于《条例》所规制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在《条例》之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往往聚焦千期货交易的某些业务或环节(如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及监管、期货公司相关业务及监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客户开户管理等),调整范围要小于《条例》。
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管理规定, 则关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某些具体 方面,调整范围更小于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