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依法 享有期货保证金的所有权和投资收益的所有权,民法对此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期货市场上,作为客户的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期货公司不享有比投资者更优越的法律地位或者特殊权利。
3、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也有权自由决定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并就合同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达成合意。
4、公平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在协商期货经纪合同时,需要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一方权利较多而义务较少,另一方权利较少但义务较多的情况。另外,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5、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期货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交易方式更为复杂,更需要强调诚信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6、守法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期货市场上, 无论是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 还是投资者, 都要将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参与期货市场的前提, 同时也不应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 《民法典》还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特别强调了 "习惯” 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在境外, 期货交易所最初由专门的行业协会发展而来, 这些行业协会在交易中保留了大最的商业贸易习惯, 并在期货市场上演化成为一些特殊的交易习惯, 如打手势报价、 会员自治等商事习惯。 这些长期形成并被市场参与各方认同的 "习惯", 有利千稳定各方预期, 维护市场秩序, 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下, 如果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