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分类, 为确立期货市场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有明确法律属性
例如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 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可以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也可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有相对固定的法律属性
例如为期货市场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具有法人性质,主要为合伙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期货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条例》明确禁止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除外。
3、法律属性有待进一步澄清
期货交易场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其性质认定上还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纳入营利法人范畴,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上述单位在营利性等表述上还需要进一 步协调;而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属性也有其特殊性,有的登记为事业单位,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整体上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归属,还有待《期货法》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