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办法的制定宗旨和目的、适用范围、期货交易所的定义、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章程规定事项、交易规则规定事项、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分别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任期和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会员管理,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组成、权利、义务及相关结算安排。
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客户交易编码与“一户一码”制度、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特别是针对会员或者客户违规交易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期货交易所可采取限制出入金等一系列临时处置措施。对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还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职能,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违反该办法规定应当接受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了法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