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居间人的定义。
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二是规定居间人的合作条件。
一方面是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三是明确居间人的合作范围。
即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四是明确居间合同的必备条款。
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