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并不得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但是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4、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5、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非准入型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