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