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条例》规定处罚:
(1) 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拒不改正;
(2)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未按规定报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5)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6)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该办法,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