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2、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3、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 应当提前通知本人, 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5、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6、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