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 礼品、 房产、 汽车、 有价证券、 股权、 佣金返还等财物, 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 娱乐健身、 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 高收益、 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 依法合理营销的, 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