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所列形式收受、 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 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