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2)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 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4)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5)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6)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8)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9)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