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 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 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 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进一步作了补充: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