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对期货交易的结算与交割义务的基本概念与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期货交易的结算方面,明确期货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制度,保证金专户存管制度,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平制度及委托结算制度。对发生结算违约的情形,规定了可以动用的财务资源,以保证结算正常完成。
在期货交割方面,明确了期货交割方式、标准仓单的定义和登记、实物交割地点等内容,并对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违约时对标准仓单等的处置进行了规定。
此外,为了保证结算和交割财产优先用于期货履约,明确规定了结算和交割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进入破产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等,确立了结算最终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