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的一些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2、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3、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4、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5、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
6、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
7、参与客户开发时所从事业务与岗位职责不相容;
8、未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谨慎协助开展客户适当性管理;
9、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10、对客户反映的情况未进行核实处理和报告,互联网渠道客户信息管理机制缺失;
11、客户信息管理不当,营销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缺失;
12、未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不到位;
13、自有资金投资不符合规定;
14、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但未对其进行监控、排查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对公司个别次席交易系统存在的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次席交易系统的管理存在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