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期货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1. 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例如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隐瞒风险等;
2.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3. 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4. 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5.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部分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明确规定不得代客交易);
6.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7. 私下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8. 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9.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未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或没有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10. 不具备相关资质却通过个人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或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等;
11. 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13. 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参与期货交易咨询活动并发布相关建议;
1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受商业贿赂等;
15. 对所在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未予以抵制,或未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
16. 所在机构未妥善处理违法违规指令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17. 违反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如利用个人微信朋友圈等违规营销,宣传私募基金等高风险产品时未提示潜在风险,或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投资偏好不匹配的产品等;
18. 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
19. 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传递给他人(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或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等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