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