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职责的监督
日常履职:监督首席风险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如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报告义务:要求首席风险官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若首席风险官未履行报告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为规范的监督
禁止行为:监督首席风险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禁止行为。一旦发现,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独立性要求:确保首席风险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的独立性,避免受到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的干扰。
3、履职保障与支持
制度建设:监督期货公司是否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支持与配合: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4、违规处理与处罚
监管谈话与警示:对于不履行职责或从事禁止行为的首席风险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责令更换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期货公司更换首席风险官,并认定该人员为不适当人选。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