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宣传与误导:
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贬低与诋毁:
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期货从业人员。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损害了被贬低方的声誉,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3、利用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揽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限制了其他从业者的正常发展。
4、佣金返还: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这种行为可能引发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低价竞争: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可能吸引客户,但长期来看会破坏行业的价格体系,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6、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但总体上都是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与竞业准则相关的违规行为也值得注意,如阻挠或拒绝投资者委托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辞退从业人员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应受到相应的监管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