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廉洁从业模块向协会报告:
①期货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②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处理的。
③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