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
1.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期货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并说明设立期货公司的目的和可行性。
二、公司章程草案
1. 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内容。
2. 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额、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规定。
三、经营计划
1. 经营计划应包括公司的市场定位、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策略、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2. 经营计划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 股东名册应包括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信息。
2.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1. 任职资格证明应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2.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材料
1. 场地证明材料应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场地平面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2. 设备证明材料应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风控系统、通讯系统等设备的清单、购置发票、安装调试报告等。
3. 资金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承诺书等。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设立期货公司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 法律意见书应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 其他材料可能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股东背景调查材料、关联方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