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规定的具体处罚,需视违规情节而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