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②最近1 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③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④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
⑤最近3 年未被采取《条例》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⑥最近1 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⑦期货业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 级;
②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③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④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 名人员符合期货从业条件;
⑤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3、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B 级;
②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③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 类AA 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 年以上(以公司向期货业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 年以上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