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介绍的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是《期货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教材中的新增内容。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日前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②己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③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④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 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 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
⑤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⑥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⑦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1.净资本不低于12 亿元;
2.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3.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 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4.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