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要求:
1、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关于协助开户的要求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提供行情和交易设施的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