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4)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新增内容】
①设立目的和职责;
②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③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及其构成;
④营业期限;
⑤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⑥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⑦基本业务制度;
⑧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
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⑩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⑪章程修改程序;
⑫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③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7)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2)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万元的,处以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