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②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③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解散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