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户实名制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以下实名制要求:
(1)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4)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5)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1)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2)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中国期货监控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1) 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 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3) 中国期货监控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证券公司等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2、申请交易编码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交易编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中国期货监控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1)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2)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与有权机构检查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4)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中国期货监控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期货监控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1)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2)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当日发送中国期货监控,由中国期货监控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3、客户资料修改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中国期货监控提交修改申请。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中国期货监控重新按规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中国期货监控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将处理结果发送中国期货监控,由中国期货监控及时反馈给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申请对关键信息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监控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中国期货监控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中国期货监控反馈给期货公司。
4、注销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中国期货监控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中国期货监控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中国期货监控,中国期货监控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中国期货监控,中国期货监控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5、客户资料管理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中国期货监控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