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1) 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2) 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 不配合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
(4) 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2、协会工作人员
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该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期货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
(1)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 期货交易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①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②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③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④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⑥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⑦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⑧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3、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期货公司 |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
期货交易咨询机构 |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
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
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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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期货业协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1、信息公示
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期货业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2、执业培训
期货业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3、检查调查
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期货业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期货业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期货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期货业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协会报告。
4、定期报告
期货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5、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6、制定具体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人员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