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1)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2)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配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执业规则
(一)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1)诚实守信, 恪尽职守, 促进机构规范运作, 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2)以专业的技能, 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 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4)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 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 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 抵制商业贿赂,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6)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8)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二)禁止性行为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2)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3)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